新竹市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單位
服務對象
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,符合長期需要等級第2級(含以上)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
(一)65歲以上老人
(二)領有身心障礙證明(手冊)者
(三)55-64歲原住民
(四)50歲以上失智症者
服務內容
(1)照顧計畫擬定與服務連結
(2)照顧管理
(3)教育訓練與督導機制
合作單位與收費標準
長照需要等級、長照服務給付額度及部分負擔比率
配合中央政府政策,自107/01/01起全面使用新制長照需求評估【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 基準】。
資料來源: 修正「長期照顧(照顧服務、專業服務、交通接送服務、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)給付及支付基準」,並自109年5月19日起修訂施行。
派案情形
聯絡資訊
電話:03-5220175;分機10、11、12、14、23 傳真:03-5220195 |
|
地址:新竹市中正路30-1號3F | |
Email:a.hsinchu@slsc.org.tw |
服務對象/家屬意見反映/申訴處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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